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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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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社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建设国家示范性职业技术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17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示范、创特色、树品牌、谋发展”的战略任务,面向社会,充分调动各教学院部开展社会培训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展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原则

(一)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建设的原则。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是开展社会培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培训工作的成败。学校要主动深入行业和企业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和企业的培训需求,协助行业和企业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

(二)统一管理原则。学校的社会培训工作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定位,关系到学校的示范建设,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各单位在开展社会培训工作中,要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努力适应“xx”中后期高中阶段教育生源大幅减少的状况,扩大以短期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规模,使之成为学校可持续发展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四)各教学院部为主体的原则。学校开展社会培训工作以各教学院部为主体,结合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主动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机构

为使社会培训工作真真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学校成立社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社会培训工作的校领导、各教学院部的负责人组成学校“社会服务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社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社会培训工作的实施,审批重大社会培训项目;

(三)建立完善社会培训工作的相关制度、机制,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设培训学院,既负责全校社会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又要组织承担社会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社会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全校社会培训工作。

(二)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拓宽办学渠道与途径,架通为区域经济服务的桥梁,逐步建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三)审核各二级学院社会培训项目报审表以及相关协议、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媒体广告;检查和监督培训过程;审核和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会同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处理社会培训项目中所涉及的相关业务。

(四)独立承担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五)负责社会培训的检查考核。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各教学院部成立社会培训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会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充分发挥专业、学科和人才优势,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拓宽培训渠道,拓展培训项目。

(二)深入需要培训的行业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培训计划。

(三)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

第五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行业企业开展的各种非学历教育和培训。

二、 管理

第六条 开展各类社会培训的有关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事。

(二)必须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鼓励开办相关社会培训项目。

(三)社会培训项目必须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培训学院,由培训学院与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归口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成[1990]第0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精神,我校社会培训工作由培训学院全面负责。

第八条 社会培训办学资格

(1)具备基本教学条件(含实践)。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

(3)列入学院编制的中层单位。

严禁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办学,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或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单位”名义在校内外办学,严禁外单位未经批准在校内办学。

第九条 社会培训办学程序及学生管理

(一)申请

社会培训主办单位须向培训学院提出办学申请,内容包括:(1)社会培训名称、类型、形式(脱产,半脱产,业余)、起止时间、上课地点及学员食宿安排。(2)培训的目的、培训对象、招生规模。(3)培训班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教材(培训资料)及师资情况。(4)各项收费标准及成本预算。

(二)填表

社会培训办学单位应提前十个工作日,据实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培训学院、财务处和培训单位各一份),经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字盖章后报培训学院审定、审查(或同学校有关部门会签)通过后,由培训学院将办学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学院财务处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学院财务处单独立账。

(三)签订《培训协议书》

各社会培训单位需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社会培训的,必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须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四)检查督导

培训学院有责任对各单位开展的社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培训的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收费等。学员在培训结束时填写的《教学评估表》应作今后社会培训资格管理的依据。

(五)颁发结业证

在社会培训班结束时,结业学生的档案与结业证书由培训学院统一核发,并存档。

(六)培训学院材料存档

(1)《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审批表》。

(2)《社会培训协议书》

(3)社会培训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及师资情况,学员填写的《社会培训教学评估表》。

(4)社会培训管理方案,治安措施及责任人名单。

(5)社会培训班小结、学员名册(或照片)、学员成绩。

第十条 经费管理及分成比例

(一)经费管理

1、各办学单位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

2、办学单位在招生过程中,为方便工作,可在收费前持《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项目审批表》,到财务处领取收费收据,按学校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3、所有培训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办班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4、学校财务处对各类办班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经费管理模式。

(二)经费分成比例

1、学校组织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按培养费的毛收入20%交学校,80%给办班单位。

2、办学单位自已组织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由学校提供住宿和教学设备的,按培养费的毛收入10%交学校,90%给办学单位;不占用学校校舍和设备,在外举办的培训班,按培养费的毛收入5%交学校,95%给办学单位。

3、上级组织作为任务要求学校完成的各类培训项目,其教师课酬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纪律与奖惩

各教学院部应有一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办学,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要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争取两个“效益”。每年年底学校对社会培训工作进行评比,对社会培训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社会培训办学单位不能以联合办班的名义放弃主办责任,禁止开展不组织教学只发证书的所谓合作。各办班单位未经培训学院登记许可不得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办学单位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单科证明或结业证明等。办学单位对参加学习的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明校纪校规,教育学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须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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