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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与结婚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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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读《大清律例》,见到这么一条: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
  
  意思是说,在各府各县做一把手的那些官,不许娶任职所在地的女人,谁娶了,朝廷打谁八十大板。
  
  在清朝打板子分两种。一种叫“笞”,是用小板子往屁股上抡;一种叫“杖”,是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抡。小板子轻一些,重一斤半;大板子沉一些,重二斤。二斤重的板子连续抽上八十下,要是使的劲足,是可以让领导的屁股变成饺子馅儿的。
  
  有朋友会说,领导干部也是人,他们在一个地方做官做久了,难免会跟某些姑娘拍拖,然后结婚生子,这很正常嘛,为什么就不许人家娶任职所在地的女人呢?咱们再来看一条《大明律例》中的规定: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跟《大清律例》一模一样,连用词和句读都不带差的。
  
  大明律在前,大清律在后,很明显,大清律是抄了大明律。也就是说,清朝政府之所以禁止地方官员在任职地找老婆,是因为明朝有这种规定。而明朝之所以有这种规定,完全是因为朱元璋。
  
  朱元璋的逻辑是,官员娶了任职地的女人,家族贪污会更方便,与其在家族贪污发生之后惩治,不如在家族贪污出现之前预防,所以一要杜绝官员在家乡做官,二要杜绝官员在任职地成家。从理论上说,这样可以减少家族贪污的机会。
  
  为了减少官员们受贿的机会,朱元璋还不许官员们在任职地买房。《大明律例》里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这一条很好理解:无论市长县长还是局长科长,都不准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否则朝廷会用小板子抽他五十下,然后让他卷铺盖滚蛋,然后再把他买的房子收归国有。
  
  这条规定很变态,是吧?
  
  清朝的规定更变态。《大清律例会通新纂》第八卷写道: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现任地方置立产业。
  
  看来清朝管得更宽,不但禁止行政干部在任职地买房,也禁止军区干部在驻地买房。
  
  我曾经追溯到元朝,惊喜地发现元朝居然也有类似的规定。《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第十九卷记载:
  
  在先收附了江南的,新附人的房舍事产不得买要呵,……官吏不得买者,百姓每得买卖者。
  
  这不是法律,是元朝建国初期的中央政策,该政策禁止蒙古官员购买民房,只许老百姓和老百姓平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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