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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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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及福利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因此,用人单位不可以将福利约定在工资中,即使作出了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对于社会保险费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以员工的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该事项是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为员工缴纳及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但小时工除外。《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 “小时工的工资包括小时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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