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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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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正式拉开大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也开始正式施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将更加规范。同时,养老金入市步伐也有望加快,人社部表示正研究投资策略,确保今年顺利启动实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开始正式施行

哪些地区能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9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哪些省份符合条件?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各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都是8%,单位缴费比例,上海是21%,山东和福建是18%,广东和浙江是14%,其他省份都是20%。按照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是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的。

具体来说,有21个省市区,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社保待遇不降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否降低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官方屡次强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在4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保的。

李忠也强调,各地要采取措施,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两者并不直接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并不影响养老金计发,个人待遇不会降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个人待遇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紧密联系。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意味着企业交的钱减少,这会影响养老基金的充足性,但不是说基金的钱少了就要降低个人待遇。而且,养老金待遇还要根据物价等情况逐年提高。

【条例全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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