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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优秀读后感心得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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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学阶梯读后感,仅供参考。

法学阶梯优秀读后感心得感悟

  法学阶梯读后感篇一

《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 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 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具体而言:

一、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这本书的开篇第一句就对“正义”下了一个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并且描述了“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确立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同时也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将此本书限定在私法的范围内。

在《第二篇 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中,首先其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界交给一切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市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每一个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就该国本身特有的法。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它。

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包括处于主人权力之下的人——奴隶,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家长权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权利,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可以是亲生子女,也可以是收养的人。监护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为因保护年幼不能护卫自身的人而对属于自权者的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随后对监护制度中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权利以及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均作了规定。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满25 周岁的成熟的男性以及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的权利设立的。

二、关于物法

法学总论第二、三卷均是关于物与财产的内容,而第四卷中的侵权之债也属于财产关系的内容。这一部分介绍了罗马法中物的所有权形式及取得方式。物的所有权形式包括众所共有的、公有的、团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等。对于所有权取得方式,按照其取得依据不同,分为从依据万民法取得和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

依据万民法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将物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对有形体物的取得,主要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孳息、添附、混和、加工、发现、交付等。无形体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主要包括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债权等。地役权由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就通行、驾驱、过道和导水等,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取得,地役权从属于不动产;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遗嘱、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设定,从属于物;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的相同,使用权的内容比用益权狭小,使用权仅本人享有,不得移转,不享有孳息所有权。

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赠与、遗嘱继承。查帝规定,由于使用取得动产必须经过三年的占有时间,取得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同时对于使用取得所有权从对象以及主观意图等方面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赠与可分为死因赠与与非死因赠与。死因赠与以死亡为其条件,查帝将其列为遗赠的一种,适用与遗赠相同的规定,且必须采取宪令规定的形式来设定。非死因赠与,被称作生者之间的赠与,一旦成立不得任意撤销,不对其做形式上的要求。关于遗嘱继承。一份有效的遗嘱应符合特定的条件,对于遗嘱人的资格也有特别规定,而对于在服役期间居住于军营中的军人订立的遗嘱则不需要受这些条件限制。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及替补继承人,且可以在自己订立遗嘱的同时替未达到订立遗嘱年龄的儿子订立遗嘱。此外对于遗嘱的失效情形以及不合人情的遗嘱补救也有所涉及。遗赠,查帝公布宪令规定所有遗赠具有同一性质,并将遗赠与信托遗给相等同。遗赠的对象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但仅得对具有遗嘱能力的人遗赠。为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发尔企弟法规定遗嘱人全部遗赠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四分之三。信托遗给则必须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信托该继承人将遗产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为继承人,继承人得保留遗产的四分之一,诉权按比例分别对于继承人和信托遗给受益人行使。

无遗嘱的财产继承。根据十二表法,无遗嘱的遗产首先属于自权继承人;如无任何自权继承人,也无大法官或宪令规定与自权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的人存在时,遗产属于最近亲等的宗亲,宗亲继承为法定继承;在自权继承人、大法官和宪令列为自权继承人的人和法定继承人之后,大法官列入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此外,本书还论述了遗产占有制度。遗产占有制度是大法官实施的,分为七种形式:有遗嘱的遗产占有分为违背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和依照遗嘱内容的遗产占有;未留遗嘱的,大法官将遗产占有给予自权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最近亲等血亲、配偶以及第七种经法律、元老院决议或宪令明白规定给予遗产占有的人。

关于债。首先对于债的概念加以界定,并将债务分为契约之债、准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和准不法行为之债。而契约之债又包括要物债务、口头债务、书面债务与诺成债务,进而规定了各种契约之债缔结的方式、内容、效力以及契约之债消灭的情形等。准契约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受监护之诉的监护人、共有人之间等;侵权之债,在以盗窃和抢劫为例对侵权之债进行阐述的同时,对侵害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侵害行为一般而言是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方式,遭受侵害的人不仅指自身而且指在在自己权力之下的子女、妻子;对于奴隶而言,只有在侵害性质严重时才应认为奴隶的主人通过奴隶而蒙受了损害。关于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也可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书中只举例说明了这一债的类型,但并未对其做明确界定。

三、关于诉讼法

《法学总论》规定了诉权、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权利以及审判员职权等。首先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诉讼的分类最主要的一种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而根据诉权是否有时间限制可以分为永久性的和有时间性的诉权。一切诉讼的标的最高不超出四倍,审判员在审判时应注意其判决的确定性。关于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名义或以他人名义起诉,但依惯例,除非为人民、为自由、为受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准以他人名义起诉。关于当事人的权利,法律赋予被告以抗辩的权利,抗辩也可以源于大法官的职权,;针对被告的抗辩,为保护原告的利益,法律又赋予原告答辩的权利,同时赋予被告再答辩的权利以对抗原告的答辩等。同时为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诉讼,法律制定了对于健讼者的罚则,通过罚金、宣誓等方式惩罚健讼者。对于审判员的职权,审判员必须依法审判,并对个别情形下审判员的职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整体而言对于审判员的职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综观全书,我个人认为,《法学总论》这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罗马法中私法发达,对于后世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法律条文中蕴含较多自然法的理念。书中第一卷第二篇即引出自然法,并将自然法作为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此外,在随后的对基础制度的阐释过程中,亦包含了大量的自然法思想。如在宗亲的法定监护一篇中,“血亲的权利不都总因为身份件等而消灭,因为市民法可以取消民事权利,但不能取消自然权利”、对于物的先占取得方式以及继承中母亲对于子女财产的继承权等规定均是自然法则的体现,在完全遵循法律而违背自然理性时,对法律加以调整,使法律与自然相适应,与人的理性相适应。

三、《法学总论》在体现奴隶制法本质的同时,也体现了关于自由以及平等的若干思想。罗马是一个等级社会,市民处于第三位阶,但市民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囿于当时的社会环境,法学总论逃脱不了奴隶制的束缚,但与此同时也涉及到对于自由的追求与保护。书中说到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对于胎儿是否是自由人的界定即体现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一种保护。同时在字里行间也透漏出些平等的思想,这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无疑是一种进步。

此外,在表现形式上《法学总论》是以法条来表述的,在多数情况下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对问题加以具体说明,使得其通俗易懂,但也是也是因为这一原因,导致在问题表述上可能会稍显繁琐且不够清晰。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可见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影响。法学总论则是罗马法最重要的文献之一,现有各国的民法的一些制度都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形,现在民法的许多概念亦是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对于世界民法的发展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因而研读这一经典著作仍有其现实意义。

  法学阶梯读后感篇二

一、引子

终于将该书看完了,也正是从现在开始才可以算是接触罗马法,毕竟上本科的时候读的《罗马法原论》和《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在脑海里已是一片空白——没有笔记,没有很好的总结,也没有今天这么仔细的阅读。今天就算是自己对民法基础补的第一课吧。

读书,永远是一种享受着快乐与痛苦相伴的艰难的心路历程。在看本书的过程中,一方面享受着罗马法的精辟与经典,另一方面却深深地为自己学识的不足而惆怅。但毕竟是看完了一本书,不管其收获是多少,总是该总结的时候了。

二、从《法学阶梯》看罗马法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学阶梯》只不过罗马法绚丽冰川很小的一角,而且由于自己的学识,在某中程度上或许连这一角也看不清楚,而只是冰雾笼罩下的对冰川的朦胧的感觉而已——甚至不知道这朦胧后面究竟存在什么,但“无知者无畏”或者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吧,还是要为自己的感觉留下一点什么,还想对罗马法做出最粗浅的评价。毕竟这是自己学习法律以来看的最认真的一本书了。

粗浅的几点感觉如下:

1.内容的精细化。

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因此,必须注意法律的理性标准和法律的可实施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学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李老师的这一教导将永远伴随我对法学的学习和理解之中,并伴随着自己不断成长!

2.表述方式的经验化。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的重要的特点。不过,由于尚未阅读《法典》,因此还不敢断定是否法律规范(这好象也是现代法律的语言)也是适用这种表述方式。但至少作为一本法学教材来说,能把复杂的法律理论和规则加以生活经验化,毕竟是一种了不起的事情。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尽要责问我们的普法教育,现在市面上流行的法律类刊物倒是一些《民主与法制》等法律通俗刊物。(这些读物在倡导法治建设方面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应该得到研究。)整个《法学阶梯》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如此地复杂,以至于现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畴。但优士丁尼往往用最简单的例子将这种复杂性消解,而使法律又重新溶入现实的个体感性生活中去。如果从现代意义上而言,这种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律的传播问题。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案例汇编的形式,通过案例阐释法理,但这种教材也只能是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才能看的懂。本来《民主与法制》等通俗刊物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但由于其过于注重情节的起伏和跌宕,其小说式的叙述又消解了内在的法律精神,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现在的《今日说法》似乎在慢慢地尝试着这种罗马法式的方式。但由于其缺乏系统性——至少应该将某部门法的东西归类分析,也容易由于其松散而消解其内在的作用。

结合第一点特点,忽然又有所思考,法律究竟应该是精细复杂还是简单明了?作为法律职业人来讲,我宁愿是复杂的,至少可以存在知识资源的稀缺状态;而从普通人来讲,我宁愿法律是简单的,因为如此精细和细致的法律,普通人又如何能够事无巨细的了解和运用?除非法律是如此地遵循普通生活准则,是真正的市民法,但法律又如何能够保证每个人的生活规则都得到反映?毕竟,法律是一种普遍正义的诉求,而个人的生活始终遵循的是个人的生活准则,每个人要求的是个别正义。“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又如何能够实现?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地反映市民生活,使得法律能够为生活所用,而不是要求百姓学习法律——百姓永远是无罪的,我们不能苛求百姓能够知晓所有的法律,而只能让我们的法律去适应生活,除非有些规则非改不可(如迷信等)。

3.现代法律制度的导源。

在这一点上,感觉尤为深刻,毕竟自己民法的底子不是特别的好,而通过阅读《法学阶梯》,至少对现代民法的许多制度有了渊源上的理解。而且有些制度很有启发,比如象财产的分类、信托监护,双重人格、物权的各种形式以及对债的分类和各种债的理解,都有了一些新的含义,关于其具体制度的理解,就把他写在了每天的读书心得中了。心中朦胧地有一种感觉,似乎理解了罗马法,就理解了西方法律的精髓,而由此又可以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做一比较性的分析。

4.与中国传统(古代)民法的比较。即人类生活的相通性。

由于对中国古代民法的爱好或者说是接触,天生地就想拿罗马法与中国传统民法想比较,但由于手头资料的匮乏,或者说是笔记的缺乏,这一比较很难进行。但总体感觉上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说人类生活具有某种天生的共同品格,法律都是人类基本生活诉求基础的规则的反映,因此在很多地方都具有类似的规则。等把罗马法好好地研习了以后,尝试着做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文章,看是不是能有所发现。可以将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和敦煌卷子的有关研究找出来看看,同时结合这边的一些古代契约文书作一比较研究。

三、读书的方法和治学的方向

看完了一本书,而且是用新的方法看书——至少是用电脑做笔记了,而不是在书的边边角角做注释了,这样一来,得总结一下这看书的效果如何。

回过头去看了一下自己做的笔记,还是不是十分清楚,这是技术上的错误,还有待改进。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自己学识的有限,对有关材料的评注并没有能够体现自己的所思所想。一是自己表达的缘故;二是接触的书比较少,至少对法哲学原著的阅读量或理解程度不够,因此其评注往往是无力的,或者是没有思想的评注;三是民法的底子不是十分缜密,对外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什么融会贯通,往往就某一制度的'评价还得查阅大量的书以后才敢下结论,这样也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自己对阅读对象的敏感度。这几方面的问题都是比较严重的,如果一直这么持续下去,就不可能做好一个学者——这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毕竟这是做好学者的基本的要求。

就表达的问题,似乎应该增加一些除法学外的阅读内容,比如《随笔》之类的;自己一直以为法学枯燥的语言正消解或萎缩着自己的语言功能,毕竟语言优美的法学文章还身少的。

就知识面的问题,只有增加阅读量了,但应该改变以前的阅读方式,看一本书就是一本书,得有所得,有所进步才是看书,如果只是“泛读”,那或许没有什么收获。另外,在阅读的方式上,等把罗马法的底子稍微积累了一点以后,可以开始向以前那样阅读——通过一个个的专题形式来阅读,这样对内容的把握或者功利的写作都是一件好事情。但不能太急,毕竟没有底子的法学研究就象没有根的浮萍,怎么也不可能长成苍天大树的。

对于外国民商法的有关内容,不能再停留在以前的那种理解上,把外国的法典只是作为一类工具书加以运用,应该做下来好好地阅读才不会出现一知半解。把法典当成专著来读应该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但这需要自己的耐力,毕竟后世的民法典不象法学阶梯那么可以有详细的例子让自己充分的理解。

就记这些,以勉之。

下个星期应该开始读另一本书,读《罗马法教科书》,《论义务》,《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还是《论共和国·论法律》?为保证系统性,似乎应该开始读《罗马法教科书》,但《论义务》等的阅读可能更为有兴趣。等看一下介绍和前言再决定。

  法学阶梯读后感篇三

回到一年没回的贵州老家过年,除了给几个过去的同事同学打电话祝福新春快乐和探望几个嫡亲之外,拒绝了一切宴请之邀约,得以闭门围着火炉静心看了一本法学名著——[ 罗马] 查士丁尼著的《法学阶梯》。

一个喜欢读文学名著的我要品读法学名著,实属不易。但作为一个法官又不得不读,要做一个合格的法官还得多读。在我二十多年的法官生涯中,读的法学名著也还不少,比如:[ 美] 理查德.A. 波斯纳著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 孟德斯鸠著的《论法的精神》,[ 德] 拉德布鲁赫著的《法学导论》等等。而《法学阶梯》在十几年前也曾粗略读过,由于学识太浅,没能完全领悟。这次回家,从书柜底层把这本发了黄的《法学阶梯》找了出来重新细读一遍。虽然不象文学名著那样读得扣人心弦、读得寝食不安、读得悲喜交加,但在冰冷的文字和枯燥的法学术语中,读懂了罗马法精神的一二,又接受了一次罗马法的洗礼。一本书是一级阶梯,我作为一名法官又在法学的阶梯上前进了一步。

该书第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内容的精细化。人的个体生活是感性的,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法律就是将人的个体感性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而在这上升的过程中,如何解决感性生活中的个体正义和理性规则中的普遍正义一直是古今中外立法与司法的永恒主题。对解决这一问题,古罗马人遵循的是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的结合。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看,我们今天的法比古罗马法并不进步多少。在当今的法学界和司法界,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和僵硬的依赖—— 不论是学者或是法官都都需要详而又详尽而具体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立法者却又没有这个能力。另一方面,在法学界、立法者中,又存在着另一种原则性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理性的人,都能够依据原则的法律说教就能够实现普遍的法治社会,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具体问题由人类的道德良心去理性理解,由司法者按照经验法则去原则理解和适用。而罗马法到目前为止,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既努力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在法律的发展上,罗马法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 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方面,中国的立法者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的修正,但在一定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优良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和发扬,或者至少说是对正在发生的人们感性生活现实不够重视。在过去的立法中,很少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是由几个法律专家在借鉴外国法的基础上草拟法律草案,制定出来的法律往往过于原则或不切实际。而罗马法却是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注重法律的理性标准和法律的可实施性,是“ 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

表述方式的经验化,可以说是《法学阶梯》的又一重要特点。《法学阶梯》作为一本法学名著,能把复杂的法律理论和规则加以生活经验化,是值得中国法学著作很好借鉴的。中国法学名著不多,就我读过的中国法学著作过于理论化,没有读过的可能大抵也如此。虽然《法学阶梯》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如此地复杂,以至于现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畴。但作者查士丁尼却能用最简单的例子将这种法律的复杂性一一化解,变得通俗易读易懂,使理性、原则的法律又重新溶入现实的个体感性生活中。这无疑是向全社会传播法律的最好方式。近些年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无疑是这种方式的尝试,但由于其缺乏系统性,没有很好将部门法的东西归类分析,容易由于其松散、零碎而消解其应有的传播法律精神的作用。 作为法官,不论法学著作如何原则理性,都可以凭借其法学理论知识和经验去正确理解。而法学著作不仅仅是供法律人专读的,更重要的是向全社会传播法律精神,以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而作为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普通人,要读懂深奥而原则的法学著作是何等困难(其实许多法律人要读懂也不容易),所以当今中国的法学家或法官在法学著作时,要著书立说时要考虑著书的目的,既是阐述、揭示法的精神实质,又是向普通人传播法律的实质精神,借鉴《法学阶梯》的表述方式。

当然读完这本书不仅赞叹该书内容的精细化和表述方式的经验化上,更重要是对现代民法的许多制度有了渊源上的理解和启发。虽然自己民法的底子不是特别的好,不能完全读懂罗马法的精髓,但通过重读这本书,进一步了解了罗马法中财产的分类、信托监护、双重人格、物权的各种形式以及债的分类,加深了对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正确理解,对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官无疑是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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